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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发[2004]2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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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税局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征收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综116号)中对玻璃砂、型砂、标准砂规定的税额标准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中对石英砂税目的解释不一致,难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不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归属石英砂税目范围,适用税率为3元/吨。

    为统一税额、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即:玻璃砂、型砂、标准砂按石英砂3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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