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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12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年8月1日”更正为“2004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阳卷烟厂贵定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2号)中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时间由“2003年7月1日”更正为“2004年7月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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