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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建办市[2012]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等三项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11]112号),201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继续执行现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现就做好201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21231日前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均须上报统计报表。

二、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工作,并做好统计数据汇总,于2013331日前将汇总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汇总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于2013228日前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并对本企业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报送统计资料。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1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和2013年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的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市场监管司 宋涛 010-58934169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123

附件下载:

1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2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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