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1]3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来文,申请冲减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内部分)、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比例冲减当年地方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2001年度冲减计划见附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