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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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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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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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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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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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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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64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19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