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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时 效 性】 [90]财文字第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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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贵州省财政厅:

    你省统计局黔统办字〔1990〕36号《关于要求解决所属城乡两支调查队的公费医疗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国发〔1981〕 134号文正式批准成立的城乡两支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全部列为事业编制,所需事业费由中央财政拨付,事业费内不含公费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卫计字〔89〕第 138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两支调查队的公费医疗费用应由你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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