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井遵照执行。 。
一、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时,要按照市局《关于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注[2006]7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对巳受理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各单位应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进行监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