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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7]3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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