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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时 效 性】 保监厅发〔2005〕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发〔200545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鉴于对设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的问题,部分公司存有疑问,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凡在省内设有一家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论该分公司设在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均可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同样适用此项规定。

特此通知

○○五年四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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