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2003]1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总局要求,在2003年6月底以前,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必须将本地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保证我市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推行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目前我市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培训安装推行进度,市局决定对2003年3月19日印发的《金税工程推行方案》中的推行计划作适当调整。各单位要按照调整的推行计划切实组织好本地区防伪税控企业培训安装推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