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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时 效 性】 财农税字[1997]第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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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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