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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林业、园林等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人工[1992]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农业局、林业局、园林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我市农业、林业和园林等系统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原甲级每人每月10元至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至24元、原乙级每人每月8元至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元至18元、原丙级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元、原丁级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调整后标准从1992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后上述农业、林业和园林等系统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具体发放办法等规定,仍分别按京人工(1983)第58号、京人工(1988)87号和京人工(1989)第47号文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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