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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内贸易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时 效 性】 琼财税[1994]所字第2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8号《关于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第59号《关于你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第60号《关于你局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上述中央在海南的直属、所属企业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除文件指名的公司外,中国烟草海南省公司所属各市、县公司及烟厂的所得税也应按规定就地征收入中央库。

    三、请各单位按税款所属时间,认真抓紧落实,及时组织征收入库。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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