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8]1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