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