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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同等学历申请学科综合考试费的函

【时 效 性】 京财综[2001]18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7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收费项目的函》(京教财〔2001〕3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考试费。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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