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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清产核资企业房产增值部分恢复征收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锡地税三[199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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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三市(县)地税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因清产核资房产增值部分房产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为此,经研究决定:

    1、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地税各级不再受理有关清产核资企业关于房产增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手续。

    2、对企业因清产核资等引起房产增值,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一律依法征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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