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6]5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规定,实际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国地税两局共同协商解决,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