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4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营口市财政局:
你局营财农税字(1991)98号文件,《关于鲅鱼圈区营口出口加工区开发总公司欠缴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鲅鱼圈区营口出口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从1987年占地以来,由于1989年8月19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缓征该区耕地占用税,至今已有四年之久没有缴纳入库。
根据1992年1月11日第35期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省批耕地占用税减免项目,由财政、税务部门重新审查,该上缴的要如数上缴,对各市县自行确定减免项目要废止,恢复征税的精神,对你市鲅鱼圈出口加工开发区省政府原定就是缓征,不存在重新审查的问题。为此,从1992年起应依法恢复征收尾欠税款。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