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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营口市鲅鱼圈出口加工区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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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营口市财政局:

    你局营财农税字(1991)98号文件,《关于鲅鱼圈区营口出口加工区开发总公司欠缴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鲅鱼圈区营口出口加工区开发总公司从1987年占地以来,由于1989年8月19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缓征该区耕地占用税,至今已有四年之久没有缴纳入库。

    根据1992年1月11日第35期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省批耕地占用税减免项目,由财政、税务部门重新审查,该上缴的要如数上缴,对各市县自行确定减免项目要废止,恢复征税的精神,对你市鲅鱼圈出口加工开发区省政府原定就是缓征,不存在重新审查的问题。为此,从1992年起应依法恢复征收尾欠税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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