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12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辽国税发[2004]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沈阳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其中外方投资7500万欧元(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号)规定,同意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减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