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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5]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现对2006年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51231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06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611起至131止。从200621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在20061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调整的户管属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年审工作由接受户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6111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2005年)、《发票领购簿》和20051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资料作了部分调整,增加了电子信息采集和稽核功能,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填报车(船)牌号、吨位和单车年货运金额等项目,对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另附详细说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从200611起开展审核和检查,单车年货运金额(汇总)、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等指标应与企业报表核对,并通过查阅征收系统中(CTAIS)的营业税申报表进行核实。1月底以前完成年审工作。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颁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2006年版)。

七、市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标准样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等途径获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凭市局流转税处的领用通知书,到市局票证仓库领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资料应由各分局税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八、年审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总结,并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采集或输入计算机系统(通过市局FTP网络另行下发),于2月底前通过市局FTP网络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对有关车辆重复登记等情况开展评估稽核,并下达相关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查,并按沪地税流〔2004185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九、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各分局在年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资格年审表.xls

2、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xls

3、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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