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3]1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的规定,加强与当地国家税务局的协调与沟通,处理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问题。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
二OO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