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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12〕1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95

 

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

省民政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精神,为更好地履行民政部门在新形势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现就加强我省基层民政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

(一)健全乡镇(街道)民政机构设置。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落实民政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已设立民政机构的,机构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未设立民政机构的,应在承担民政业务的相关机构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

(二)理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强化人员配置,推进能力建设

(三)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0932号)精神,各县(市、区)应在核定的乡镇编制总额内,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常住人口规模、民政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配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承担社会救助、老龄工作、社区建设、减灾救灾、双拥优抚、民政会计等管理服务工作。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人口多于5万人的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置乡镇(街道)民政公益服务岗位,并为相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在村(居)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具体办理民政事务的作用。

(四)改善工作条件。按照民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救灾减灾专业化要求,改进办公条件,增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管理服务能力。配备专门的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灾害应急救助装备,构建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平台,切实提升基层民政管理服务效率。

(五)落实工作经费。落实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将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民政工作开展。

三、抓好队伍管理,提升人员素质

(六)规范用人机制。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乡镇(街道)民政管理岗位人员空缺时,应当通过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年轻同志充实到民政管理工作岗位;乡镇(街道)民政公益服务岗位人员空缺时,应当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

(七)实行持证上岗。制定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专项培训计划,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乡镇(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到2015年,全省乡镇(街道)民政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新上岗人员应在上岗后1年内取得上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制度

(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到基层民政工作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各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在机构编制、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设施改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考核督查力度。

(九)严格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基层民政事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坚持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百姓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要坚持政务公开原则,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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