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函[2003]4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胜利油田中胜实业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胜油中发[2003]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核意见,2002年度胜利油田中胜实业集团公司节余的技术开发费192.37万元,并入该公司200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度该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240万元,其中,胜利油田中胜石油开发有限公司220万元,中胜经贸公司20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现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集团公司体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