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中国肉类协会:
你会《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