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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穗地税发[2005]2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我局《废止与失效文件管理程序》(QP-4203)的要求,市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规费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已失效或已被新的文件代替的19份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和5份规费文件(或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略)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规费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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