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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农税字[1990]第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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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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