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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3]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496号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日期:2003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8月1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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