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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服务征免营业税的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2000]0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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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能否和并使用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系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殡葬服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系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两者是相对独立并各按针对对象适用的两方面条款,不存在能否合并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殡葬服务属于免征营业税项目。因此,凡属于从事“殡葬服务”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单位还是个人,亦不论其属于何种经营方式(自营或承包租赁经营),均应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9月22日新地税一字〔2000〕062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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