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3]8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昆明、玉溪、红河、西双版纳、大理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02号)规定,现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继续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国税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