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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规定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独立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与其他正常人合伙经营的除外),其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万元的部分,照章征税。

    第三条 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取得的:(1)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核,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应纳税额减征 担埃ブ粒福埃サ恼展恕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施行,原甘政发〔1987〕16号文发布的《甘肃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停止执行。

19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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