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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财会〔2014〕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6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直有关单位,设区市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3月6日

赣财会〔2014〕18号附件 .s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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