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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 1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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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2]803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确认。

    二、对于各地已自行核销的死欠税款,要立即予以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09-09 国税函[2002]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一、《办法》第八条中“核销死欠”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还包括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二、《办法》中的“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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