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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2001]2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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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征免税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我省在转发该文时补充: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包括地方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但未明确企业取得的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二、对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的,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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