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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6]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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