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
国统函[2003]51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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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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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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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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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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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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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能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比如非法人产业活动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这些组织如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统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应为违反《统计法》的当事人。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