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函[2004]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凡在陆地或海洋,从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以及为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提供直接服务的职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特定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直接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的人员。包括从事钻井、采油、物探、测井、试井、固井、井下、油气集输、地质录井、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人员。
二、为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直接提供运输、筑路、工程施工的人员。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