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2004]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湘财税[2001]60号文件统一规定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24000元。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3年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达到约12000元,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统一按12000元计算,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