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7]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已于2005年3月份停征。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75号)的有关规定,对停征前所欠缴的和稽查补缴以往年度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仍按有关规定继续征收。由于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停征后,国库取消了该会计核算科目,对补征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无法进行会计核算。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停征前所欠缴的和稽查补缴以往年度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不再继续征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