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0]1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荆州市、宜昌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31号)规定,对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在鄂企业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1999年度分别按业务收入2%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对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中国武汉外轮代理公司、中国黄石外轮代理公司、中国沙市外轮代理公司、中国宜昌外轮代理公司1999年度分别按营业收入的2%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