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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0]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武汉市、荆州市、宜昌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31号)规定,对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在鄂企业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1999年度分别按业务收入2%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对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中国武汉外轮代理公司、中国黄石外轮代理公司、中国沙市外轮代理公司、中国宜昌外轮代理公司1999年度分别按营业收入的2%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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