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1]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其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基本一致。为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发生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经营的上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