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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0]2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划分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不便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地应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认真作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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