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地税函[2000]2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地反映,福利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税划分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不便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安置“四残”(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者)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其房产和用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各地应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认真作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