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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发[2005]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依法正常经营,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经与财政厅协商同意,对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字[2003]33号)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的规定补充如下:

    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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