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2] 1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你局《关于拆迁补偿收入纳税调整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 [2002]044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纳税人在长沙市政府确定的改扩建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限期拆迁过程中获得的政府性拆迁腾地补偿收入,减去相关固定资产净损失后的余额,凡用于恢复原生产、经营规模的部分,在保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基数的前提下, 2002 年度由你局逐户核定额度后进行税前扣除;取得的补偿收入已作税前扣除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以后年度政府性拆迁腾地补偿收入税前扣除额度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