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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税二[1992]30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工商企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0号《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的转发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实行具体事项的规定和审批手续,由市税务局另行规定。

    附件:财政部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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