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3]1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定安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依照《海南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规程(暂行)》,经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地核实,定安金双龙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生产原料中的废渣掺量超过30%,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请你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生产销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水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加强对该企业的跟踪管理。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