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