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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2003]6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中第三点所涉及的内容,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仍执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规定,在申报期内企业带上月未抵的抵扣联来认证应给予认证,但应在认证的当月抵扣。希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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