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