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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2005.4.4)

【时 效 性】 证监期货字[2000]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1号)的要求,现就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颁发证书的范围是按照《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附后)。

    二、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期货从业人员证书的核发工作。本辖区期货从业人员包括如下范围:

    1.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该公司驻外辖区营业部人员;

    2.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交易厅的从业人员;

    3.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交易所非经纪公司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4.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5.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

    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证书由交易所注册地派出机构代领。

    三、考试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部分已离开原单位而不能及时领取《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合格人员,可到原报名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联系领证事宜,有关派出机构在确认该人员无市场违规行为后,应代办领证事宜。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期货相关知识及专业素质,有资格被期货经营机构聘用为期货从业人员,但不得作为个人开展期货经营的证件。

    请各派出机构依据本通知所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到证监会领取《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为获得证书人员建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监管,每年根据《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搞好从业资格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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